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章 监察内容与方式第十九条有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或者超越职权对用人单位或者职业介绍机构进行检查的,用人单位或者职业介绍机构有权拒绝。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8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