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章 监察内容与方式第二十条有效对两次以上或者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用人单位和职业介绍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可以将其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告。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8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