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章 监察职责与管辖第十四条有效对管辖有争议的,报请争议双方共同的上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指定管辖。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8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