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章 监察职责与管辖第十五条有效下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对其管辖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认为需要上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查处的,可以提请上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查处;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查处下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管辖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委托下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查处。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8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