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湖泊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湖泊保护实行湖长制。湖长负责对湖泊保护工作进行督导和协调,督促或者建议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法定职责,协调解决湖泊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改善、水生态修复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湖长的具体设立、职责确定和工作机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8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