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湖泊保护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湖泊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城市规划区内湖泊的保护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商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承担湖泊保护的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