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湖泊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湖泊保护工作的领导,将湖泊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湖泊保护的政策和保障措施,加大湖泊保护的投入,将湖泊保护所需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湖泊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可以在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中约定湖泊保护义务以及相应奖惩机制。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8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