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湖泊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排放含磷、氮、重金属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的,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