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湖泊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开发利用湖泊资源,造成环境污染和自然资源破坏的,开发利用者应当承担整治恢复责任。拒不履行整治恢复责任或者整治恢复不符合要求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组织有治理能力的其他单位代为整治恢复,所需费用由开发利用者承担。开发利用者拒不承担所需费用的,由组织代为整治恢复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开发利用者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组织代为整治恢复的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8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