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未按照湖长的督促履行处理湖泊违法行为的职责,或者未按照规定履行湖泊保护其他职责的,同级湖长可以约谈该部门负责人,也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约谈该部门负责人。

约谈人应当督促被约谈人落实约谈提出的整改措施和整改要求,并向社会公开整改情况。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