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湖泊保护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湖泊保护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湖泊保护、利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建立湖泊保护联合执法机制。有关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依法委托湖泊管理单位开展行政执法。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8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