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湖泊保护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湖泊监测能力建设,组织水行政、生态环境、林业、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建立监测信息协商共享机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湖泊水环境质量监测信息;水文水资源信息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发布;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当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协商一致。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8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