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在饮用水水源的湖泊进行水产养殖的,实行人放天养,禁止投饵养殖。

在水生动物繁殖及其幼苗生长季节的重要湖区和洄游通道,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禁渔区,确定禁渔期,并向社会公告。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