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湖泊保护条例/第四章 合理利用第三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岸线防洪安全及资源保护的要求,依法划定湖泊采砂的禁采区和禁采期,并向社会公告。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8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