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岸线防洪安全及资源保护的要求,依法划定湖泊采砂的禁采区和禁采期,并向社会公告。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