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湖泊内的船舶应当按照要求配备污水、废油、垃圾、粪便等污染物、废弃物收集设施,并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湖泊港口、码头等场所应当配备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设施,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鼓励湖泊内的船舶使用清洁能源,减少水体污染。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