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指导湖泊流域内农业生产者科学使用农业投入品,减少化肥、农药施用,推广有机肥使用,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并组织实施水产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合理划定禁养区、限养区、养殖区,科学确定养殖规模和养殖密度;强化水产养殖投入品管理,指导和规范水产养殖、增殖活动。
畜禽养殖严格落实禁养区、限养区和可养区规划。在限养区、可养区内畜禽粪污应当做到资源化利用,污水排放应当达到相关标准,防止污染湖泊水环境。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