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湖泊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财政、金融、土地使用、能源供应、政府采购等措施,鼓励和扶持企业为减少湖泊污染进行技术改造或者转产、搬迁、关闭。禁止在湖泊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排放含磷、氮、重金属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8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