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实施河塘清淤,改造和完善水利设施,利用河塘沟渠的自然净化能力处理生活污水。

鼓励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和生物滤池、接触氧化池等设施处理生活污水。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