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湖泊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二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实施河塘清淤,改造和完善水利设施,利用河塘沟渠的自然净化能力处理生活污水。鼓励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和生物滤池、接触氧化池等设施处理生活污水。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8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