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湖泊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湖泊规划和建设环湖截污管网,收纳规划区内的污水,纳入城市污水处理系统,防止污水直接排入湖泊。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8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