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湖泊保护的奖励制度。对保护湖泊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