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加强社会科学普及场馆、设施建设,将其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对现有社会科学普及场馆、设施应当加强利用、维修和改造。社会科学普及场馆、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费或者优惠开放。鼓励、支持各类组织、个人建设社会科学普及场馆、设施。有条件的企业应当加强社会科学普及场馆、设施建设。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