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加强社会科学普及场馆、设施建设,将其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对现有社会科学普及场馆、设施应当加强利用、维修和改造。

社会科学普及场馆、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鼓励、支持各类组织、个人建设社会科学普及场馆、设施。有条件的企业应当加强社会科学普及场馆、设施建设。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