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第十三条有效社会科学研究机构、高等院校和社会科学类社会团体应当发挥自身优势,支持和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工作。从事社会科学工作的相关人员,应当结合本职工作和自身专长,积极参与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和有关志愿服务活动。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