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开设社会科学普及宣传栏目、节目,制作、刊载和播放社会科学普及作品和公益广告。

鼓励图书和电子音像出版、影视制作及动漫产品开发等单位出版、制作有益于提高公众文化素质、促进社会进步的社会科学普及作品。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