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根据学生身心特点,组织学生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培养学生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社会责任感。中小学校应当利用地方课程、校本课程,积极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幼儿园可以根据幼儿身心特点开展社会科学启蒙教育。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