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根据学生身心特点,组织学生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培养学生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社会责任感。

中小学校应当利用地方课程、校本课程,积极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幼儿园可以根据幼儿身心特点开展社会科学启蒙教育。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