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规和对法规作出的立法解释公布后,法规文本以及草案说明、审议结果报告等,应当及时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忻州日报》上刊登,并在忻州人大网上发布。

发布法规的公告,应当载明该法规的制定机关、批准机关和通过、批准、施行日期。

在市人大常委会公报上刊登的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