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法规,常务委员会应当将报请批准的书面报告、法规文本及说明在法规通过之日起十五日内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