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六章 其他规定第五十九条有效法规草案应当在交付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表决的三十日前,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法规表决前,将法规草案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征求意见,并反馈采纳情况。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6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