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综合运用现场管理和非现场管理方式加强天目山保护区的日常管理。

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野外用火行为、擅自进入保护区相关管控区域、违法猎捕等行为的日常巡查,并予以劝阻、制止。

保护区管理机构可以在进出天目山保护区的主要路口和人员活动重点区域设置检查站点,就防火、防灾、动植物保护等情况,对进出天目山保护区的车辆、人员进行检查。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