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对天目山保护区内的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进行保护与管理,并承担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各项保护管理制度,统一管理天目山保护区;
(三)组织编制和实施天目山保护区规划;
(四)开展濒危物种、古树名木等重点对象的保护;
(五)配合开展破坏天目山保护区资源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六)维护、管理天目山保护区内界标、标识标牌;
(七)组织开展资源调查、科学考察、保护对象监测、科学研究、科普宣教、教学实习、学术交流等工作;
(八)负责天目山保护区内人为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保护区周边区域绿色经济发展;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