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武夷山国家公园应当构建以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为主体,武夷山国家公园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同管理,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参与的主体明确、责任清晰、相互配合的管理机制。

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负责武夷山国家公园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生态保护修复、特许经营管理、社会参与管理、科研监测、科普宣教等工作,履行武夷山国家公园范围内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的保护管理相关职责。

武夷山国家公园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武夷山国家公园的经济发展、社会管理、公共服务、防灾减灾、市场监管等职责,统筹处理生态保护与原住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武夷山国家公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同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履行武夷山国家公园保护和管理职责,加强生态管护,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引导村(居)民形成绿色环保的生产生活方式。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