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武夷山国家公园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武夷山国家公园的保护、建设和管理活动进行指导监督。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学技术、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水行政、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民族宗教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武夷山国家公园保护、建设和管理的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