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武夷山国家公园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依法清理整治武夷山国家公园范围内不符合管控要求的水电开发、探矿采矿等项目,通过分类处置方式有序退出,并采取生态修复措施,改善武夷山国家公园内珍稀、濒危动植物的生存环境。

因清理整治武夷山国家公园范围内不符合管控要求的项目或者生态修复工程造成相关权益人损失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