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武夷山国家公园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九条有效武夷山国家公园内经依法批准建设的项目,其选址、规模和风格等应当与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和自然环境相协调。项目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的影响,保护人文和自然景观及周围的植被、水体、地貌,不得违规排放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与项目相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和防火、安全等设施应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