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武夷山国家公园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八条有效武夷山国家公园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武夷山国家公园规划。有关审批机关在批准建设项目时应当征求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意见,依法审批。禁止未批先建、批建不符。武夷山国家公园内已建、在建的建设项目不符合武夷山国家公园规划要求的,应当依法逐步进行改造、拆除或者有序退出。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