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推行绿色发展方式,倡导无废理念和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消费模式。公民应当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自觉履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义务。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