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集中收集转运的单位未按照规定通过全市固体废物信息化监管平台报送经营情况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关闭。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