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直接倾倒实验室产生的不属于危险废物的固体废物、擅自弃置或者填埋过期、失效及多余药剂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