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集中收集转运的单位未按照规定通过全市固体废物信息化监管平台报送经营情况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关闭。

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