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固体废物运输单位应当建立车辆、人员的准入制度、承运责任制度和分类管理制度,按照要求安装监控设备和监管设施,并如实记录各类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去向,实时登记出入库、交接、流转等情况。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