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四章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第三十二条有效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将产生的危险废物作为其他单位环境治理或工业原料生产的替代原料,进行“点对点”定向利用。本市范围内开展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的产生单位和利用单位应当共同编制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方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技术评估。经评估可行的,产生单位和利用单位可以开展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同时应当履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义务。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