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废弃时,危险化学品所有者应当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

未进行危险化学品废弃申报的,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管理,不纳入危险废物管理。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