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四章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九条有效危险废物移出人、承运人、接受人应当依法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如实填写和核对转移联单。没有转移联单的,承运人应当拒绝运输。运抵的危险废物的名称、数量、特性、形态、包装方式与转移联单填写内容不符的,接受人应当及时告知移出人,视情况决定是否接受,同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