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危险废物移出人、承运人、接受人应当依法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如实填写和核对转移联单。

没有转移联单的,承运人应当拒绝运输。运抵的危险废物的名称、数量、特性、形态、包装方式与转移联单填写内容不符的,接受人应当及时告知移出人,视情况决定是否接受,同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