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加强对医疗机构可回收物的监督管理。

医疗机构产生的可回收物,应当交由具有处理资格的处置单位进行加工处理,实现资源回收利用。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