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设立实验室的教育、科研机构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实验室固体废物管理制度。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

实验室固体废物应当分类暂存,不得直接倾倒。过期、失效及多余药剂应当设置专门贮存场所分类存放,不得擅自弃置、填埋。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