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第二十一条有效建筑垃圾实行分类处理制度,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负责建筑垃圾处理。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