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第十六条有效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依法承担环境污染防治主体责任。贮存、利用和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禁止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