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十五条有效市、区政府对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以及综合利用活动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查证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