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水务、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固体废物道路运输监督管理,共享运输车辆行驶轨迹动态信息、固体废物转移信息和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信息,加强联合监管执法。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