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十三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政务数据等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全市统一的固体废物信息化监管平台,推进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等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